中关村亚洲杰出企业家成长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定名为:中关村亚洲杰出企业家成长促进会,英文名称Asia America Multi-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AAMA。
第二条 本促进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中关村龙门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厚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富资本有限公司、北京亚杰商汇咨询有限公司、精一天使(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业内专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培育未来科技商业领袖,汇聚科技商业领域的精英人士, 通过组织和举办各种展览、专业培训、研讨会、考察团及其它商务推广活动,开展行业调研,完成政府支持、扶持相关项目及组织各种形式、多层次的国际、国内交流活动,为中国科技企业的发展助力,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促进会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促进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委员会。
本促进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36号二层北侧201室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展览、专业培训和研讨会;开展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本促进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参加本促进会的相关活动,支持促进会工作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促进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促进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促进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促进会成员违反本促进会纪律,损害本促进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促进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促进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促进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